摘要
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保障,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治,能将乡村数字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规则之治来保障信息技术的安全使用,以权利履行和义务承担来防范信息技术的滥用,进而建立起安全、高效、智能的数字治理体系。然而,配套制度不完善、治理主体权责不明晰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现实窘境,使得乡村数字治理中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不少的阻碍,影响了乡村治理效能的提升。为此,必须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进一步完善乡村数字治理的规范体系、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由此才能规避乡村数字治理所面临的风险,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自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加速变革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新技术、新产业层出不穷,以大数据、5G通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在三农领域广泛的应用,为新时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与民生服务提供了诸多帮助,已成为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并逐步演化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事物具有双面性的特征,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乡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融合,同时,也可能使乡村社会遭遇数据安全、隐私泄露以及数字形式主义等潜在风险而产生数字负
党的二十大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目前国内学者对乡村数字治理中法治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数字时代乡村的现代化治理为切入点,探究法治建设缺失的具体表现和应对策略,如任雪
数字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方式,是指将大数据、5G通信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更好地融入乡村治理的过程。数字技术不仅能够促进现实生活与数字空间的融合,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能够突破时空的藩篱,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还能将治理行为的发生地由线下转为线上,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高效化、公共管理的精准化和公共决策的科学化,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乡村传统的治理模式,提升乡村社会的治理效能。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赋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耦合多元治理主体,为其协同参与乡村治理实现增权赋能。数字技术可利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来实现信息的分享与整合,能够以较小的行政成本改善多元治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不同价值理念和目标追求的治理主体在数字技术的辅助之下快速、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进而破除彼此之间的信息壁垒,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行动提供数据参考。二是消除时空隔阂,破解治理对象不在场的困境。数字技术可通过微信、QQ等自媒体平台来实现村民的线上交往,使治理主体和村民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时空约束,及时、平等的进行交流与互动,破解因人口流动而导致的治理对象缺位以及治理效能不佳等困境,强化村民的集体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三是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下沉,使乡村社会公共服务能够回应民众的需求与期待。当前乡村社会公共服务的有限性与村民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越发严重,若仅靠基层政府来协调,则容易陷入因信息偏差而导致资源错配的局面,而数字技术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将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主体调动起来,一起参与到乡村公共服务的调配与供应之中,进而提高乡村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匹配度、为民众谋福利。
然而,数字治理在开启乡村社会治理新篇章的同时,也面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以及数字形式主义等方面的风险与挑战,降低了村民对数字治理的信任感。第一,数据应用合规问题。数据安全是乡村数字治理的一个核心议题,是指通过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资源的安全使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治理要求政府部门具备更高水平的技术能力,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与企业的战略合作。然而,双方技术能力的不对等,导致政府部门监管不力,诱发数据信息安全问题,损害村民利益。第二,隐私保护问题。乡村数字治理离不开对村民隐私数据挖掘与搜集,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数据都能被大数据捕捉和记录。对于这些数据,一旦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有造成信息滥用和泄露的风险。因此,面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如何科学有效的保障村民隐私,是推进乡村数字治理亟须重点思考的一个问题。第三,数字形式主义问题。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着国家治理能力,为人们塑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现代化社会,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也会给乡村治理增添许多隐形工作,例如线上的各种工作群以及线上各类数字平台的宣传、打卡及学习任务等,极大的占用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致使其指尖上的工作量成倍增长,相关工作人员疲于应付。长此以往,将导致基层工作人员无法将自身的精力完全的投入日常工作之中,最终导致形式主义等现象在乡村的数字治理中层出不穷。
在自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及速度相较于以往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数据安全、信息泄露等问题,将人们置于危险的境地。此外,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资本控制手段正从实体领域逐渐转向虚拟领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数字下乡,乡村的数字化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从治理法治化的角度看,当前乡村的数字治理依旧面临着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治理主体权责不明晰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使得乡村的数字治理中法治的实施面临着不少的阻碍因素。
进入新时代,伴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数字乡村的建设势必需要更加精细化的治理规范体系,如此方能解决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之中所遇到的问题,发挥数字动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现实价值。目前我国乡村数字治理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包含众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组成的治理规则体系。这些法律规范在新时代乡村数字治理的过程之中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将涉及乡村数字治理的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加以调整,使我国乡村数字治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从乡村数字治理的行动与实践来看,这个规则体系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乡村数字治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依旧缺乏,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已有法律规范来保障维护乡村的数字治理。然而这些法律规范都较为宏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当前的乡村数字治理面临规则供给不足和规则失灵的窘境,现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无法有效应对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所产生一系列问题,以致乡村治理出现被数字技术支配的风险。
另一方面,以法治为基础建设完备的治理规范体系,是建设数字乡村的必然选择,但是治理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包含“硬法”和“软法”两个方面,其中“硬法”主要表现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而“软法”则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乡村习惯
在乡村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之中,理想的治理状态应是多元治理主体依托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数字技术来实现合作治理,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以此来促进乡村社会的数字化转型,避免治理失灵现象的产生。从横向维度来看,该治理模式主要通过信息交互来实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化解因社会分工和社会组织化发展所带来的结构性冲突,使多元治理主体能够围绕共同的目标来开展自身的行动;从纵向维度来看,该治理模式以合作为核心,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威体系来实现精准指导和层级贯通,将多元治理主体不同的利益偏好转化为统一的行动选择。然而,当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是由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权力结构和多元治理资源所构成的一个系统性工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不同的权力来源以及价值追求决定了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异质性,使得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围绕异质的利益博弈而难以实现关系平衡,并由此造成了乡村数字治理主体缺位、越位和卡位的现象,揭示了当前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不同治理主体以及不同权利结构之间存在着权力运行偏差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等问
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抑制数字权力垄断的有效方式,是乡村数字治理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乡村数字治理的监督机制依旧不够完善,存在监督缺位和流于形式等现象。首先在上级监督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公民信息收集、使用和保管的专门法律规范,致使上级监督无法可依而悬浮于表面。其次是村民监督方面,由于技术排斥,村民根本无法接触到核心的数据,在其知情权受限的情况之下,根本无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而乡村的数字治理需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智慧技术,这些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为社会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搭建了有效平台,实现公共服务下沉,提升乡村社会的治理效能。但是数字技术的门槛导致一些民众无法很快地适应和上手,一些弱势群体如老人等,可能会因为自身学习能力和数字素养的不足,无法熟练地使用智能设备和各类程序而被迫游离于数字生活之外。故而在缺乏完善监督机制的情况之下,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会使一些熟悉和掌握技术的强势主体拥有了垄断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力,甚至能够拥有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数据的能力,进而给了强势主体侵占弱势主体合法权益的机会与可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广泛性和准确性,都对当前的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保障,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然选择,对于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然而,如前所述,法治在乡村的数字治理过程中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治理配套制度不完善、治理主体权责不明晰、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阻碍,如不采取规避措施,未来乡村的数字治理将产生一系列难以预料的问题和后果。必须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乡村数字治理,进一步完善数字治理的规范体系、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由此才能规避乡村数字治理所面临的风险,实现乡村振兴。
韦伯曾阐述过治理规则的重要性,并提醒人们要多关注对治理规则的研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社会中推行法制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治理理论认为国家治理不应局限于政府部门,还应包含各种层面、多种性质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明确自身与社会组织的权力边界,以促使社会组织能够实现良性互动,进而更好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乡村数字治理亦是如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之下,实现党领导下的乡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推进乡村数字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而要想推进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除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之外,还必须要明确划分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范围,确保多元主体之间形成合力,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避免因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等的不同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失灵。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地位以及作用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法律赋权来使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建立起多元治理主体协作运行的权责体系。二是建立起交流互动的信息平台,协同治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为此,要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发布、传播与共享,使多元主体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关键信息,进而为自身的协同行动提供信息支持。三是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的政府部门应强化自身的责任与担当,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之中,充分发挥自身领头羊的作用,做好统筹、协调与引导工作,确保多元主体之间能够形成合力。而社会组织则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与号召力,为乡村的数字治理提供智力支持,确保乡村的数字治理能够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
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是加强乡村数字治理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促进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监督机制不健全,公权力的运行将会缺乏监督,私权利的行使亦会得不到保障,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就会难以得到实现。数字技术作为优化治理行为的工具并非万能的,其本身存在着很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旦缺乏监管,将会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为此,必须在乡村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来限制强势主体的权力,避免因治理权垄断而出现乡村治理失灵的现象,使数字治理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要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之上,制定一部涉及信息收集、管理和使用的专门法律。此外,在制定相关政策之时,要提前分析和研判乡村数字治理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而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使得上级部门在行使自身监督权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避免上级监督悬浮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构建起统一的数字技能培训机制。村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居于领导核心的地位,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在乡村数字治理之中起着核心作用,对于促进乡村治理的善治以及巩固党在基层的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换言之,要想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正面效益,确保数字治理的各个主体都能合理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避免出现治理权被垄断的现象,需要通过村级党组织将“原子化分散状态”的村民组织起来进行统一的数字培训,消除村民数字鸿沟,提升村民数字素养。只有村民都具备了数字技术认知能力和使用能力,才能确保村民更够更好地参与到数字治理的过程之中来,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保证数字技术在赋能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能取得最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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