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至民国时期,巴蜀之地经历着深刻的社会变动和风俗变迁,当地方志呈现了这些变化。该地区婚俗也发生了富有时代特色的新转向,具体表现为蜀地婚礼重视对“古礼”的传承,崇尚俭朴婚;巴地婚礼则对古礼删繁就简,多以时俗为是,财礼婚盛行。造成两地婚俗差异的不仅有自然经济、历史文化这样的客观因素,也有明末清初“湖广填四川”的大规模移民、少数民族风俗文化以及社会风气等主观因素的共同推动。巴蜀婚俗在地域上所表现出的差异性与混合性的特征,折射出的是传统思想与近现代西方思想的碰撞和融合的过程。
婚俗,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婚姻习俗。它也成为一个地区或某个民族缔结婚姻时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婚姻的形态、礼仪和文化观
另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文将巴蜀分为蜀地与巴地两大婚俗区。蜀地包括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川西地区,主要包括成都、双流、华阳、新都、新津、简州、崇庆、蒲江、资阳、大邑、仁寿、绵州、夹江、德阳、威远、井研等地。巴地则包括以旧时重庆府(今重庆直辖市)为中心的川东川北地区,主要有巴县、江津、合川、綦江、璧山、铜梁、大足、长寿、涪陵、彭水、合江、秀山、永川、荣昌、庐州、南川等州县。同时巴蜀地区汉夷杂居,少数民族的风俗十分复杂,因此为了突出研究的深入性,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为该区域汉族的婚俗。
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婚礼的仪式有明确的规定。据《仪礼·士昏礼》记载,传统婚姻仪礼以“六礼”为基础。贾公彦解释说:“昏有六礼,下达后,初有纳采择之礼。既行纳采,其日即行问名。问女之名,将归卜其吉凶也。妇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谓之纳吉。纳吉则昏礼定矣,复遣纳征,征成也。纳币以成昏礼,士礼纳征有玄纁、束帛、俪皮……纳币之后,又有请期亲迎,是之谓六礼也
据《成都通览》的记载,婚姻之事分为男方的娶妻之礼和女方的婚嫁之礼。晚清时期成都传统婚礼及婚事之预备大概有50多项,而嫁礼及嫁事之预备也有30多
首先,婚姻礼仪遵循古制、偶有变通。如《重修成都县志》说:“略仿六礼之规。
其次,不计较聘礼、妆奁的厚薄,崇尚俭朴婚。虽然蜀地十分重视婚礼过程中的经济往来,其认为古礼中的“纳征”或“纳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民间众多的普通家庭或穷苦百姓而言,其经济状况较差,无力承担诸如金银绸缎这样昂贵的彩礼。但“纳征”之礼也不可缺失,于是便“酌古礼而变通之”,常以果品、布帛和食物等生活用品来替代金银,如《金堂县志》说:“以布帛、鸡、鱼、肉、酒之类,命媒氏送之女家。
再次,受阴阳五行观念的影响,婚姻缔结讲究合乎“天地阴阳”之道,有流行合婚的风俗。所谓“合婚”,是指在婚前男女双方交换庚帖,庚帖记录了对方的生辰八字,随后请“相师”卜其八字是否相配。事实上,其主要源于“六礼”中的“问名”和“纳吉”二礼。合婚主要是看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合,因此也叫“合八字”。通常派遣媒人为使者前往女家,据《温江县志》的记载,其地“古礼繁重,难行邑俗”,于是便“凭媒求说某第几女为某第几子配。议定,女家用红色单柬书女年庚付媒氏,男家接柬,亦将己子年庚开明,晚星士查命生克,以凭可否,谓之合八字
最后,对女方给予足够的尊重,十分看重“报期”礼。在男女双方正式成婚前,会行“报期”之礼。所谓“报期”,即确定成婚的吉日之后,男方会携带大量礼物送与女家,并且征求女家的意见。此与古礼中的“请期”一脉相通,《仪礼·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从以上蜀地的婚俗形式可知,不同地域的婚姻习俗虽有所差别,但大体上皆依据“六礼”而行。这种传统自晚清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事实上,民国建立之初,北洋政府就提出“新式婚礼”的理念。据《申报》引汤化龙所言:“自民国以来,所有婚丧礼节,旧日之仪式既不适用,而仿行外国之仪式亦多有阂隔,而不能通……宜采取世界现行之通式,参照中国历来之风俗习惯,厘定民国婚丧通行礼节,颁行全国,以资适用。
位于川东的巴地在婚俗上与蜀地则有所不同,相较于成都地区多达56 道程序的婚礼预备,巴地则更看重民间流传的习俗,其往往以时俗为是。例如《成都通览》引《乡礼改良通俗书》说:“婚礼各处不同,古礼亦废,只得从俗从宜。然俗宜中亦有繁有简,我渝就简。
首先,在婚礼的缔结过程中对“六礼”进行了简化,尤为重视聘礼的多寡,崇尚财礼婚。因古礼繁重,不可尽行,便只好以“时俗”为准,对“古礼”变通而行之。各地因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的不同,由此反映在婚嫁时对“六礼”皆有所取舍。巴地及所辖多地的县志对此均有记载。培州县“婚礼六,今惟纳采、请期、亲迎,亦多不亲迎者
其次,不尚亲迎,以鹅代雁行奠雁之礼。亲迎是“六礼”的最后一个环节,古人甚重之。《礼记·昏义》曰:“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
再次,重视人情,有哭嫁的风俗。“哭嫁”并非是没有内容的啼哭,而是按一定的文词的边哭边唱。事实上,礼经中并没有记载“哭嫁”这一仪节,但它却真实地存在于晚清巴地的婚俗之中。古礼中虽然没有哭嫁,却有送嫁之前女父醮女、戒女的仪节。《仪礼·士昏礼》说:“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
最后,保留了许多区域特色婚俗,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如云阳县有回车马的习俗,并且会在迎娶日的第二天宴请女方的送亲客。据《云阳县志》记载:“女至婿门外停轿,傧导新郎出,对轿赞三揖。庖者挈雄鸡块冠血祭舆,掷于舆后,复掬米洒舆上,其名曰回车马……是日,主人宴送女者。
综上所述,晚清到民国时期巴地的婚姻习俗的确发生了某些明显的变化。其在婚礼仪节上不再亦步亦趋地照搬“六礼”,而是根据各地实际的风俗情况加以变通而行之,部分地区的婚俗甚至受到少数民族的影响。这种从婚姻内容到婚礼形式的双重变革,实际上反映的是巴地婚俗由传统走向近代化的一种过程。虽然许多地方的婚嫁礼仪仍然以古礼和新俗相互掺杂,婚俗变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但这也正是清末民初那个新旧交替时代的缩影。
通过上述考察可见,晚清民国时期巴蜀地区的婚俗的确有着鲜明的地域差异。就蜀地而言,其婚俗多承袭古礼,崇尚俭朴婚;而巴地则对古礼删繁就简,多以时俗为是,尤为看重彩礼的多寡。笔者通过对巴蜀地区经济、历史文化、移民、民族和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考究,认为其婚俗差异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大致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蜀地主要位于成都平原,境内土地肥沃,交通便利,人口众多,是整个四川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蜀地百姓“民富俗淳”,生活水平较高,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一般不用考虑彩礼的因素,其“尽欢而散”,重视婚礼的精神层面,尤为注重对古礼的传承。清代前中期,蜀地百姓们普遍“尚称淳朴”“惟鲁朴检质
巴地境内山地丘陵遍布,农业生产力较低,“山乡穷苦”与“地狭民贫”成为该地域的典型特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高,在缔结婚姻时会着重考虑经济因素。女方在出嫁时往往会耗费大量的金钱与人力,因此女家为了减轻嫁女所带来经济负担,便会向男家索要大量的彩礼。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奢侈之风,也成为财礼婚盛行的重要原因。此外,巴地(主要是重庆地区)受西方影响较早,农业经济解体速度较快,尤其是在19世纪末重庆、万县开埠后,大量的西方商品随着水路航运进入市场,进一步瓦解了当地的城乡手工业。众多农民破产成为贫雇农,少数人抓住机遇一跃成为富农。据《合川县志》记载,当地陈氏以其父贩猪所积钱财为资本,佃田耕种,逐渐发展为“手积三千万钱,不置产业而耕人田
其次,从历史文化层面来看。自宋代开始,以三苏为代表的蜀学成为传播儒家思想的重要学派之一。自宋至清,蜀地儒学之风始终贯穿于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蜀地的婚俗也被打上了儒学的烙印,当地对礼制婚姻推崇备至,“六礼”仍是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主流形式。巴地的婚俗则受到荆楚文化的显著影响,据常璩《华阳国志·巴志》记载,江州(今重庆市渝中区)以东,滨江山险,其人半楚,姿态敦
其三,从移民方面来看。在经历了明末清初的战乱以后,巴蜀地区的社会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地域内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为了恢复民生、休养生息,清政府提出了鼓励移民的政策。同时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移民,比如新迁入的百姓可以享受到土地和赋税方面优待,这些措施为大规模移民创造了有利条件。新迁入的百姓来自五湖四海,他们在一开始大都保留了原籍的风俗,“国朝康熙雍正间,秦楚江右闽粤之民著籍插占,各因其故俗
其四,民族因素也不容忽视。以巴地为例,在其边缘地带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如云阳、巫山、秀山、酉阳州等地区便出现了富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婚俗。这些区域内有羌族、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汉族百姓在与这些少数民族的交流与融合中,他们的一些习俗也会受到其影响,婚俗便是典型的代表之一。例如自晚清到民国,酉阳州地区有众多的苗族人聚居于此。改土归流之后,某些苗族人开始和汉族人一样采用六礼缔结婚姻,但还是保留了一些民族特色婚俗。其主要体现在苗族人主要通过赶场、劳动等相识,然后“唱情歌”约会,互诉爱意。《蜀游闻见录》载:“俗以二、五、八为赶场期,惟每年二月初二日,则称为苗场。凡苗家及婚之少男少女,均于是日齐集各自择配。如双方许可,身束之彩带,即渠而交换之。带以彩线织成,花样繁多,各有记认,一经交换,永无更改。
造成巴蜀婚俗产生地域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自然和经济条件是两地婚俗差异的基础,自然条件的差异带来了不同的生产方式,形成了农业经济的强弱和随之而来的民俗差异。人文因素中的移民是造成两地婚俗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巴蜀之地在经历了康雍乾三朝的移民之后,原住地的风俗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移民文化的冲击。除此之外,历史文化、民族、社会风气等因素都在巴蜀婚俗差异的形成和维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晚清到民国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时期。由于晚清商品经济的发展,时代鼎革所造成的社会和文化冲突,加之巴蜀之地特有的自然、经济、民族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该时期巴蜀地区的婚俗呈现出承袭与变通、保守与革新的混合性特征。具体来说,蜀地的婚俗体现了传统文化意识的传承,婚礼仪式基本是依照“六礼”而行。巴地则以时俗为是,删繁就简、多有变通。
婚俗作为一种民俗,其传承与发展都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婚礼习俗的传承往往具有地域性,但也同时具有超越空间的影响力。通常从周边地区开始传播,逐渐向外扩散,直至跨越更遥远的地域。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的婚俗变革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开始,随后向西部内陆地区传播。蜀地与巴地相比,婚俗中保留了大量的传统礼制,与其深居西南内陆不无关系,其婚俗发展具有缓慢性与滞后性。移民则对婚俗的传递产生了超越空间的影响。其次是婚俗传承不是一成不变的,传承过程就是一个吸收、抛弃、再造的过程,地域内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地理环境、文化氛围、社会面貌及民众心态等因素都会对婚俗产生影
晚清民国时期巴蜀的婚俗在时代上承前启后,其地域差异体现了我国传统思想与近现代西方思想的碰撞和融合的过程,为未来的婚俗提供了可借鉴的历史经验。晚清时期,伴随着西方思想的深入传播,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动。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但就如同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一样,晚清巴蜀地区的婚俗也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状态。这一点不仅存在于不同地域的风俗之中,也体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如胡适曾对传统婚姻予以严厉批判,他说:“中国男女的终身,一误于父母之初心;二误于媒婚;三误于算命先生;四误于土偶木头。随随便便,便把中国四万万人,合成了许许多多的怨偶。
参考文献
顾久幸.长江流域的婚俗[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1. [百度学术]
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3634. [百度学术]
郑维宽.清代民国时期四川(重庆)婚姻习俗特征研究[J].四川三峡学院学报,1998(2):56-61. [百度学术]
毛文君、赵可.近代四川婚姻礼俗变动趋势及特征述略[J].成都大学学报,2003(1):61-64. [百度学术]
杨耀健.巴渝婚俗的地域文化内涵[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5):761-763. [百度学术]
马林英.四川彝族妇女早婚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4):81-84. [百度学术]
马尚林.四川回族婚姻习俗述略[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49-52. [百度学术]
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4133. [百度学术]
吾妻重二.朱子家礼宋本汇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53. [百度学术]
李玉宣,衷兴鉴.重修成都县志:卷二[M].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百度学术]
郑珶山.增修灌县志:卷十一[M].1914刻本. [百度学术]
伍肇龄,何天祥.直隶绵州志:卷十九[M].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百度学术]
傅崇矩.成都通览[M].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 [百度学术]
易象乾,田树勋.崇宁县志:卷四[M].1925年刻本. [百度学术]
罗骏声.灌县志:卷十六[M].1935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陈一津,黄烈.金堂县志:卷二[M].道光二十四年(1844)补刻本. [百度学术]
伍肇龄,何天祥.直隶绵州志:卷十九[M].光绪五年(1879)刻本. [百度学术]
赵霦.大邑县志:卷七[M].同治六年(1867)刻本. [百度学术]
徐文卉,车酉.温江县志:卷十四[M].嘉庆二十年(1815)刻本. [百度学术]
刘复.新繁县志:卷四[M].1947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杨英燦,余天鹏,陈嘉绣,等.安县志:卷三十二[M].同治二年(1863)刻本. [百度学术]
黃烈,陈一津.金堂县志:卷二[M].嘉庆十六年(1811)刻本. [百度学术]
夏时行,黃恺公.安县志:卷五十五[M].1938年石印本. [百度学术]
林志茂,汪金相.简阳县志:卷二十一[M].1927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汤化龙.论婚丧礼仪[N].申报,1914-01-13. [百度学术]
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67. [百度学术]
路聊逵,任守恭.万全县志:卷九[M].1934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徐元龙,张超南.永定县志:卷十五[M].1949年石印本. [百度学术]
佚名.安达县志:卷七[M].1936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王鉴清,施纪云.涪陵县续修涪州志:卷七[M].1928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周澄,张乃孚.合州志:卷八[M].嘉庆间(1796-1820)刻本. [百度学术]
文康,廖朝翼,施学煌,等.荣昌县志:卷十六[M].光绪十年(1884)刻本. [百度学术]
许曾荫,马慎修.永川县志:卷二[M].光绪二十年(1894)刻本. [百度学术]
汤化培,李鼎禧.长寿县志:卷四[M].1928年石印本. [百度学术]
韩清桂,陈昌.铜梁县志:卷一[M].光绪元年(1875)刻本. [百度学术]
朱之洪,向楚.巴县志:卷五[M].1943年刻本. [百度学术]
姜由范,王镛.定远县志:卷二[M].光绪元年(1875)刻本. [百度学术]
聂述文,刘泽嘉.江津县志:卷十一[M].1924年刻本. [百度学术]
柳琅声,韦麟书.重修南川县志:卷五[M].1931铅印本. [百度学术]
马之.中国的婚姻[M].长沙:岳麓书社,1988:72. [百度学术]
朱世镛,刘贞安,等.云阳县志:卷十二[M].1935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白俊奎.渝、川、湘、黔、滇回车马神风俗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1):110-115. [百度学术]
王嘉松,李稽勋.秀山县志:卷七[M].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 [百度学术]
郑贤书,张森楷.新修合川县志:卷四十五[M].1921年刻本. [百度学术]
王象之.舆地纪胜[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3602. [百度学术]
朱锡谷,陈津.巴州志:卷一[M].道光十三年(1833)刻本. [百度学术]
郭鸿厚,陈习删.大足县志:卷三[M].1946年铅印本. [百度学术]
蓝勇,黄权生.“湖广填四川”与清代四川社会[M].重庆:西南大学出版社,2009:25. [百度学术]
徐心余.蜀游闻见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80. [百度学术]
赵翼.簷曜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51. [百度学术]
顾德昌,张粹德.新繁县志:卷十八[M].嘉庆十九年(1814)刻本. [百度学术]
叶涛,吴存浩.民俗学导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200. [百度学术]
胡适.婚姻篇(续)[N].竞业旬报,1908-08-17. [百度学术]
沈卫威.胡适婚姻略论[J].民国档案,1991(1):82-91. [百度学术]